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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2011-06-14

  潍国土资发〔2010194

   

  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市土地整理中心,局机关各有关科室:

  为推动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0137号)精神要求,现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的开展阶段性竣工验收

  (一)阶段性竣工验收是指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可对本辖区内拆旧面积大、地块多、实施周期较长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向市级(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开展的竣工验收(抽检)工作(以下简称阶段性验收)。开展阶段性验收的项目区原则上应在三次验收以内全部竣工验收。

  (二)阶段性验收应以省政府批复的项目区为单元申请开展。列入申请验收的若干项目必须是严格按照规划完成拆旧复垦的独立地块,且所复垦出的耕地面积之和必须达到项目区规划复垦出耕地总面积的40%以上(全部竣工验收除外),否则不予受理。

  (三)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阶段性初验工作。为保证初验工作的严肃性和客观性,参加人员应包括:当地县级纪检监察、财政、农业、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财务科、规划科、耕保科、地籍科、土地利用科和土地整理中心等科室(单位)的人员,并以项目区为单元出具正式初验意见,附验收人员签字名单。

  二、明确责任,严格整改,规范验收工作

  (一)参加验收的部门、科室要严格履行职责,初验(验收)工作结束后要填写意见表,写出审查意见和整改建议,作为验收材料一并归档。

  1.县级初验时,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运行中有无违法违规情况进行审查;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农业部门负责对复垦出耕地的耕种适宜性进行审查。

  2.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财务科负责对项目的有关财务报表、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查;规划科负责对项目实施与规划是否相符、周转指标使用归还情况进行审查;耕地保护科负责对项目复垦出耕地的数量等进行审查;地籍科负责对项目实施前后的权属状况、地类等进行审查;土地利用科负责对安置区、建新区建设是否符合集约用地控制标准进行审查;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对项目实施的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审查。

  3.市级验收时,市局有关科室要对县级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核实,填写核实意见和整改建议。

  (二)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是项目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验收工作结束后,要按照验收意见表中列出的意见和建议,逐一开展整改工作,确保整改到位,并出具整改情况报告,否则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对因整改不到位造成遗留问题或出现耕地撂荒的,将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三)验收申请材料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鲁国土资发〔2007175号)的要求,分年度、分项目区独立组卷,做到齐备规范,实行项目区封闭运行。

  三、规范周转指标使用管理

  为保障项目区实施的良性循环,经省厅首次抽检合格的项目,可按80%的比例使用周转指标,预留20%部分归还用于建设安置区的周转指标。第二次阶段性验收所复垦出的耕地要优先偿还建设安置区的周转指标,富余部分方可用于建新区。

  对经阶段性验收后已使用部分建新区指标,但3年内未完成项目区整体竣工验收的,将停止项目区所在县市区的挂钩申报工作,扣减年度计划,直至全部归还周转指标。

  附件:

  1.潍坊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意见表(部门单位填写)

  2.潍坊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意见表(国土资源部门填写)

  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增减挂钩通知

  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01029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1

潍坊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意见表

  (部门单位填写)

  项目区名称

  地块名称

  参加验收单位

  审查意见

  整改建议

  参加人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3份,填写单位、县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各存1份。审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可加附页。

  

  潍坊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意见表

  附件2

  (国土资源部门填写)

  项目区名称

  地块名称

  审查、核实情况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

文本框: —6—科室、单位

  审查意见

  整改建议

  签 字

  科室、单位

  核实意见

  整改建议

  签 字

  注:该表由县、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有关科室、单位的人员分别在参加初验、验收后填写,可加附页。一式2份,各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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